(2014年11月27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我局召开的,要求各引智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我局及各部门召开的,要求各引智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我局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四类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三、四类会议,从严审批。各部门应当按照我局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各部门根据批准的会议计划召开会议。
  第八条 一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我局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的费用在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会议承办部门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经费预算审批文件、《外专局会议经费审批表》(见附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会议承办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局财务司。局财务司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财政部、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会议承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司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国专家局会议费管理办法》(外专办发〔2006〕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