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严格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反映或执纪监督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需直接调查处理的,可通过函询方式由其本人作出解释和说明:
(一)信访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二)在干部考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需要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进行说明的问题;
(三)其他需要函询的问题。
第四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填写《函询呈批表》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函询通知书》,告知函询原因、问题,提出书面回复函询问题的要求。
第五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函询,一般应告知其分管(联系)领导或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函询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或解释,表明个人的认识态度,提出纠正、整改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后,报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书面回复可附送有关材料。党员领导干部就函询情况按要求在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应如实解释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函询的问题回复模糊、解释不清,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函询对象的回复内容与纪委、监察处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转为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采取函询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及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及问题不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
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要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函询结束后,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一般应将函询情况报告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有关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函询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经2015年12月14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