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能力,进一步提升学校反腐倡廉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中央纪委以及教育部党组、北京市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推进落实“三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改进作风,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回归党章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强化反腐倡廉新常态,努力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纪律保障。

第三条 推进落实“三转”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大力推进转职能,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大力推进转方式,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法高效履行好监督职责;大力推进转作风,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转职能

第四条 转职能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明确纪检监察部门的根本职能是“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监察工作要坚决往“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的主业上转。坚决停止 “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错位、越位现象,把不该牵头、不必参与的业务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做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把《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使命切实担当起来,集中精力聚焦中心任务,形成反腐倡廉建设新常态。

第五条 梳理议事协调机构。学校对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工作机构进行梳理排查,退出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议事协调机构;保留上级有明确要求、确需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1);今后凡新增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须经学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厘清监督事项。学校对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监督事项进行梳理,依照职责将应由职能部门负责的监督事项交由相关职能部门;确需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履行的监督事项继续保留(见附件2)。对纪检监察部门退出而由主责部门实施的监督事项,纪检监督部门可采取函询、约谈、调阅相关材料、抽查等方式,对主责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实施再监督。

第七条 明确签字事项。对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签字的事项进行梳理,对于有关部门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签字的事项,须由业务部门先核签,并做好登记。

第三章 转方式

第八条 转方式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科学运用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的方式方法,把握工作主动权,防止被动参与,切实践行“四种形态”,有效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要从参与、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常规性业务监督检查转变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把职能部门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作为监督重点,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由“过程参与”向“纪律审查”为重点的转变,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强化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整合学校监督力量,进一步发挥纪委委员和二级单位纪检组织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提升整体监督效能。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作中问题集中、群众信访反映较多的事项和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间节点的监督检查。围绕上级要求、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集中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强化纪律审查工作。完善纪律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集体排查、规范处置、重要事项报告等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纪律审查报批程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分析排查信访、问题线索,以审查纪律为主,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实施“快查快结”,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坚持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注重发挥查信办案的保护功能,对举报失实,及时予以澄清;对有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相应处分。充分发挥查信办案的治本功能,通过查信办案查找工作不足,达到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的作用。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强化警示教育提醒。加强以警示教育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强化广大干部教职工的纪律意识。定期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承诺书》,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学校《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办法》、《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等制度,对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整改,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对查办的案件及时通报,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作用。

第四章 转作风

第十四条 转作风是严格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用优良作风和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坚决克服作风漂浮、软散懈怠、无所作为等现象,为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带头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作风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以及“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队伍的要求,坚持“监督者更需监督原则”,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严格工作制度,规范权力行使,防止以权徇私谋利,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实施“三转”,是中央的战略决策和中央纪委的重要部署,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旗帜鲜明地支持“三转”工作。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实施“三转”是职责回归本位,纪检监察部门要正确把握“三转”的精神实质,深入推进“三转”工作,不得发生该转不转、拖延慢转或者越位、错位而本职工作虚位等现象。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纪检监察工作实施“三转”的重要意义。继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积极主动抓好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承担起对纪检监察部门交还的主责任务的监管责任,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确保“三转”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经2017年1月3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议事协调工作机构梳理排查表

2、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事项梳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