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上级党委、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委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督,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工作目标。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四)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要定期与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学期至少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分管校领导要重点进行谈心。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

(五)询问提醒。对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倾向性或被视作作风、小节等问题,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询问提醒。存在问题的,被反映人要说明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六)函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需由所在二级单位党委书记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谈话。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七)约谈。针对有群众反映涉嫌违纪情形,可信程度较强,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被约谈人要如实说明情况。涉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情况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八)民主生活会。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学校党委、二级单位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后15个工作日内,学校党委向教育部党组、二级单位党委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九)通报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不构成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会议、书面等方式进行通报批评。

三、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十)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组织或纪检部门派人参加。学校党委、纪委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个人说明、检查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十一)党纪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党委或纪检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发现有轻微违纪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学校组织和纪检部门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四、提高审查时效,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少数

(十三)党纪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主动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十四)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主动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五、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违纪处理的极少数

(十五)突出惩处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十六)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

六、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十七)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上级党委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领导班子成员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十八)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学校各级纪检组织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上级纪委报告。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十九)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各级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二十)强化监督考核。学校党委、纪委将各二级单位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情况纳入每年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年终检查考核。

(二十一)建立长效机制。学校各级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委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重视执纪效果。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