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关于纪检部门

谈话函询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谈话函询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是指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由学校纪检部门与被反映人谈话,或由学校纪检部门委托相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要求其说明情况。

本办法所称函询,是指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或相关党组织、相关单位的问题线索,由学校纪检部门向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党组织、被反映单位出具书面函件,要求其说明情况。

第三条 连续反映同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不同内容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或函询处置方式的,应注意把握工作节奏,原则上应间隔2个月以上实施。

亟需出具党风廉政意见、上级部门转办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等确需即时处置的,应即时实施谈话或函询。

第四条 针对问题线索,由校纪委监督检查室组织集体讨论,报请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确定是否谈话函询。

问题线索涉及以下内容的,一般实施函询:

(一)被反映人是离退休人员的;

(二)反映内容无具体事实的;

(三)反映单位问题的;

(四)反映不正当关系类问题的;

(五)时间久远,需要调取相关资料才能说明问题的;

(六)其他认为需要实施函询的。

第五条 纪检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需被谈话人签字。

经谈话发现问题属实的,被谈话人应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问题失实的不再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 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实施谈话人员不少于2人。

委托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组织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的,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制作委托谈话通知书、谈话方案。受委托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谈话工作,谈话结束后应将谈话记录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校纪委监督检查室。

第八条 实施函询,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应制作函询通知书,附反映问题摘要,送达被函询人或被函询单位,并抄送至相关领导同志或被函询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被函询人或被函询单位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函询问题作出的说明;

(二)对存在问题的认识;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被函询人所提交的书面说明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如使用打印件本人须逐页签字。书面说明须经相关领导同志签字背书后,回复至校纪委监督检查室。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将书面材料回复至校纪委监督检查室。

函询单位的,书面说明须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背书后回复至校纪委监督检查室。

第十条 被函询人为二级单位人员的,书面说明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其中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说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背书。

被函询人为职能部门人员的,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其中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说明,由该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背书。

第十一条 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函告被反映人,并抄送至签字背书人。经谈话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口头反馈被谈话人;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也可委托被反映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负责人实施;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不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应将谈话函询相关材料按要求归档,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0928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邮电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校党字[2015]24号)、《北京邮电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校党字[201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