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
2015-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第二十三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上海和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并决定在上述地区开展试点。
在近年查处的案件中,“一人当官、全家腐败”的事例不胜枚举。有的主政一方,爱人孩子经商办企业,包揽工程、批发项目,套取巨额利益;有的搞“一家两制”,“前门当官,后门开店”,家人跟着一起大发横财,自己成了“权钱交易所所长”……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还就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在五个试点地区,规定针对的是哪些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领导干部相关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组织上如何予以纠正处理?一起来看看吧。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是怎样被提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经常关注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纪律处分通报,这句话一定让你印象深刻。
一些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很容易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即便合法经营,也容易给人留下“瓜田李下”、有权力影子等印象,深为群众诟病。
长期以来,中央一贯要求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都有明确规定。经初步梳理,从1984年到现在,中央发布的涉及“禁止官员及其亲属经商”规定有20余份。
不过,恰如媒体所报道,在5个试点地区出台规定前,对于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等问题,在制度层面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2014年10月29日,中央巡视组向上海市委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群众对个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倚仗其权力谋取巨额利益反映强烈”。上海市委主要负责人明确表态,“凡是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要坚决纠正,全面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抓好源头治理”。
2015年2月27日,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要求,上海在试点中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稳妥实施,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2016年4月18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会议指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并强调,要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规范程序,明确操作依据,确保规范工作有序进行,要把集中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转入常态化管理,推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制度安排。
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
作为先行开展试点地区,上海市分投资、从业2类情形,界定了“经商办企业行为”。投资行为针对的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细分成3种,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从业行为针对领导干部配偶,细分成2种,即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显然,上述规定不包括在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一般从业行为。这就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了。
北京、广东、重庆、新疆等试点地区,在对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界定上,基本囊括了上述2类情形,个别地区又略有调整。
针对北京外国驻华机构较多的情况,北京市在规定中明确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也纳入到规范亲属经商的范畴。
新疆的规定则增加了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他人代持或者隐名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和“投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机构”等4种情形,防止领导干部以隐蔽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主要规范哪些领导干部?
在5个试点地区,规定针对的都是厅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其适用对象大致包括3类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机关中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国企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以北京为例,该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均列入规范范围。
领导干部职位不同,对其要求是否有差异?
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正局职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局级副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市管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四不规定”包括: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梳理北京市的规定,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市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干部。
比照其他试点地区的规定,进一步得到证实: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要求越严。这也体现了重要干部重点管理的原则。
规定出台后,相关领导干部如何遵照执行?
5个试点地区都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不少地方还要求,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北京市还特别提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报告。对无法判定是否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的事项,也要进行填报,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定。
重庆市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向市委组织部填报专门的经商办企业情况登记表,将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纳入巡视监督内容。
新疆则要求,领导干部要在个人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上说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也要专项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规定执行情况,如何核实核查?
制度的威力在于执行。为确保规定在实践中真正释放力量,各地都明确列出了相应的监督手段:一是核实,一是抽查。也即,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组织部、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不符合规定要求如何纠正?违规后组织上如何处理?
制度的笼子扎紧之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就应当予以纠正。如何纠正?答案是“一方‘退出’”。例如,上海市就在规定中明确,“对违反规定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明面上的制度漏洞堵上了,个别心怀侥幸之人会不会使出新花样?比如,瞒报虚报、转入地下等。对此,各试点地区早已给出对策。
新疆明确提出了“两个不得”的规定:受让方不得为出让方的近亲属,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或转让。
广东在规定中指出,对搞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重庆也明确,对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的,对搞虚假退出或者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此前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在办理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行为时,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是否存在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查验。对不如实申报,或者弄虚作假试图规避规范,以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报道,规定实施一年期间,上海对全市1802名省部级和司局级干部进行了全覆盖的专项申报,经核实甄别182名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被纳入“需要规范”的范围,其中10人被免职、10人被调岗,1人辞职,另有3人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来源:中纪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