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中秋国庆,大家忙着休闲度假、走亲访友,难免路上舟车劳顿。作为党员干部,节日里车应该怎么开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以及“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违反廉洁纪律。严格执行条例,风清气正过节,车子可不能这么开——

  1.公车私用

  福建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办常务副主任方少雄于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多次私驾或乘坐公车办理私事,尤其是在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存在违规使用公车问题。福建省纪委给予方少雄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赔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

  2.私车公养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鲁蓉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利用其保管单位公车加油卡的机会,先后用单位公车加油卡给自己的私车加油18次,合计金额5858.70元。2017年6月21日,青山湖区纪委给予鲁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

  3.超标准配备使用公车

  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离退休干部处调研员孙进伟任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业处调研员兼青岛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安排该公司购买价格23.48万元、排气量2.5升的轿车作为其公务用车。孙进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违规占用借用车辆

  2010年12月至2016年12月,王贵忠在担任云南省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县粮食局局长期间,长期占用县粮油购销总公司(盈江县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车辆开展业务活动,2016年8月盈江县公务用车改革以后,王贵忠依然占用下属企业车辆至2016年12月。王贵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酒驾醉驾

  2016年10月8日14时许,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二分局科员杨利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杨利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酒精160.44毫克,属于醉酒驾驶。2016年12月20日,连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利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杨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