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

      时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

嘉宾简介:

      王雁飞,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河北赞皇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

访谈时间:2017年4月5日

访谈地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演播厅

文字直播: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在线访谈。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没有变,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今年是换届之年,更要讲政治、顾大局,摸清各地区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情况,聚焦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为宣传贯彻落实好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围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这一主题,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作客我们的演播室。
  王书记,您好!

 

王雁飞: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王书记,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再次明确要求要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请王书记谈一谈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和体会。

 

王雁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王岐山同志的工作报告都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深入阐述,对实践“四种形态”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之前,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正式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总则的重要内容。我认为这是对我们党的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丰富和发展了管党治党理论,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我们大家都耳熟能详,我觉得虽然是几句话,但是我们首先要认识清楚、抓住本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是政治性的考量和安排。首先,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四种形态”不仅是针对违纪党员提出来的工作措施,还是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落地生根的措施。
  第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体现了标本兼治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从治标开始为治本赢得时间,并且随着工作深入,逐步转入标本兼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层层设置防线,逐级监督处置,防止形态升级,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的有机统一。
  第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我们党对违纪干部不是不教而诛,不是一棍子打死。“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既严格要求,又关心爱护,综合考虑性质情节、觉悟态度、整改实效等因素,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这是党组织霹雳手段、菩萨心肠的具体体现。
  一年多来,我们四川积极探索实践,深深体会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实践经验总结,更是重大理论创新。我们必须自觉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不断巩固发展来之不易的良好政治生态。

 

主持人:王书记,接下来想请您结合四川省的工作实际,来谈谈是如何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

 

王雁飞: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省委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干部党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做为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抓手,应该说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成效。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南充拉票贿选案,在中央纪委的直接指导下,我们对南充拉票贿选案中的477名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理,其中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100人,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267人,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77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3人,分别占涉案总人数的21%、56%、16.1%,最后移送司法占6.9%。即使对受到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涉案人员,都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逐一地开展教育帮助,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轻装上阵,这就充分体现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又比如,中央纪委查办四川省级领导干部案件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线索,涉及到总共163人的处理。我们对这些人员的核查处理也是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措施,既实事求是,又严格的依纪依规,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
  数字是最好的证明,我给大家举几组数字。一是运用“四种形态”处置干部的数量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的状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省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6万多起,处分6万多人,其中厅局级干部220多人,县处级干部2000多人。2016年全省谈话函询或者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的23216人,其中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14369人,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4057人,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419人,这419人只占所有处理人数的1%。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占到55.2%,轻处分、职务调整占到34.2%,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占9.6%。这样体现出我们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已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只占1%,是极少数。这是一组数字。
  第二组数字,线索存量下降,腐败增量得到有效的遏制。按照中央纪委的统一要求,我们省纪委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开展了积案问题线索“大起底”,并且同步规范处置标准、方式和流程,加大问题线索的处置力度。2015年同比增长94%,2016年同比又增长15.9%。与此同时,全省接受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数,在2015年首次下降,下降幅度是32.5%。2016年在此基础上又下降14.5%。
  第三组数字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持续上升。我们省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启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到现在共开展了11次社会评价,都是由统计局第三方来搞社会评价。评价指数从2011年以后,逐年递增。总的看,通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员干部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全省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正在形成,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得到极大提振。这也厚植了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主持人:王书记,刚才您也谈到,省委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请您谈谈在这一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吗?

 

王雁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特别强调,党的各级组织要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这几年我们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提出的要求,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督促各级党委、纪委强化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担当,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一是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后,四川就及时召开省委常委会,省委书记王东明同志带头学习,并且提出贯彻落实的要求,从一开始省委就把责任压在各级党委肩上。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切实履行党内监督的专责,学思践悟,也通过各种方式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特别是2016年7月中旬,省委在听取第七轮巡视情况汇报的时候,王东明同志深入阐述了对我们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怎么看”“怎么办”两个重大问题,并要求在全省开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纪委书记大宣讲,要求我们重点做到“四个讲清楚”。一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讲清楚。二是把我们目前所面临的形势讲清楚。三是把下一步我们“怎么抓”、“怎么办”的任务讲清楚。特别提出来要把“四种形态”的本质、政策要义以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给大家讲清楚,纠正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的偏差,廓清理解上的模糊,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省纪委组成11个宣讲组。我带头,我讲了4场。我们省纪委的宣讲是到市(州)、省直部门、国有企业和高校。市(州)纪委书记到县里、市直部门。一级一级讲下去。截至去年底不完全统计,全省共举办宣讲850多场,11.5万余名党员干部接受教育。大家普遍反映收获比较大,特别是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本质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也强化了行动自觉,推动了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常态化。
  二是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主责是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委,特别是各级党委、党组织的“一把手”。我们坚持层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将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纳入主体责任重要内容,强化各级党委(党组)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责任担当。省委以上率下,自觉扛起主体责任,我们出台了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这“两个责任”的意见,并对责任追究提出了具体办法,建立责任清单,明确各级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让履责有了基本的遵循。考虑到县一级在我们国家治理当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2016年6月,省委又专门针对县委落实主体责任出台意见,就是要让县委书记和县级班子成员都行动起来,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向基层延伸。王东明同志带头集中约谈了21个市(州)党委书记,督促各级党组织承担起落实“四种形态”的政治责任。为强化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我们建立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省委提交述责述廉报告制度,制定出台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省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办法,积极开展党政正职述责述廉工作,全面推行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州)纪委全会述责述廉。今年初,省纪委全会首次开展了市(州)党政正职和省直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述责述廉。通过这些举措从顶层设计和制度层面都压紧压实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责任。在这两手的基础上,我们还用好问责的“杀手锏”,通过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2016年全省共追究“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483个,处理581人(单位),纪律处分286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21起,这个力度应该说不小。

 

主持人:王书记,请您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四川推行的述责述廉制度,对推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什么积极作用。

 

王雁飞:这也是我们贯彻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抓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这个根本,扎紧制度笼子,强化党内监督。开展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强化党内监督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实际上通过述责述廉也是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一个表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抓手,是“严管”更是“厚爱”。近年来,四川省委把开展述责述廉工作作为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践,从探索尝试到渐次开展,不断向前推进。今年初,我们首次开展了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省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力争在5年内实现全覆盖。这次我们选择了5名市(州)党政一把手,还有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省纪委全会上“亮亮相”,让省纪委委员“挑挑刺”,这不仅对述责述廉的同志是一种鞭策,对其他同志也是一种提醒。
  在述责述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红脸出汗,现场质询问答,体现出“辣味”,应该说效果很好。省纪委委员现场还对述责述廉对象进行打分,并且把测评结果反馈给述责述廉的对象,在全省引起较大的反响。

 

主持人:王书记,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第二种形态。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一种常态,请您谈谈四川在这方面的做法?

 

王雁飞: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层层设防,时时提醒,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深刻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是恢复和发展党内政治生活本来面目、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关键是要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发现苗头问题或轻微违纪的事情,就要找本人谈谈,或者让他在支部会、生活会上“出出汗”,这是非常有益的。为了推动谈话提醒工作的开展,同时也是为了规范这项工作,2016年9月底,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在省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省领导结合各自工作分工,对省管干部谈话提醒全覆盖。《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策从严、程序从简、便于操作、务求实效的原则,分别对谈话提醒的主体和范围、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和启动条件、谈话提醒的实施程序、谈话提醒的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另外,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所有省管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在落实这个文件过程中,省委书记王东明同志带头开展谈话提醒。王东明同志与市(州)党委书记、省政府党组成员、贫困县委书记等就集体谈话6次,与干部个人谈话近200人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效果很好。在他的示范带动下,全省21个市(州)委书记开展谈话提醒超过1500次。
  具体到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也体现在问题线索处置上,我们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做到能用尽用。我们制定了《对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办法(试行)》,所谓“三用”,强调“早用”“多用”“严用”,做到一般性问题都要与党员干部本人见面,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对反映问题具体且涉嫌违纪的,集中力量开展初核,在执纪审查中还要提高审查谈话的质量。对经过谈话函询予以了结的,及时通报他本人所在党组织和本人;调查核实以后情况不属实的,及时予以澄清。《办法》还要求做到“三必须”,即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在向组织提交书面说明前,承担主体责任的领导,就是他单位一把手必须签字,谈话函询情况必须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同时还必须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2016年省纪委谈话函询了701件,我们抽查核实了75件。

 

主持人:王书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请问四川在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有哪些探索和做法?

 

王雁飞:在实践中,这的确是一个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问题,运用之妙,存乎于心。立足纪律审查的需要,2016年5月,我们探索制定了《关于在纪律审查中准确适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试行)》。我们结合四川的实践制定的,我们强调整体把握、综合运用,环环相扣、层层设防。《指导意见》既明确了每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处置方式,防止重此轻彼、畸轻畸重;又特别强调严把程序关,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同时,我们在“四种形态”配套机制建设上先行先试,推动建立了批评教育、函询、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实施一共15项制度规定,完善与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的通报、协商机制等,变“单打独斗”为“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四种形态”落到实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由此对各级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的理念和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为推动“四种形态”相关要求落地生根,我们提出来 “六个转变”,具体讲就是在执纪对象上,从“抓关键少数”向“管住全员”转变;在执纪依据上,从“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在执纪政绩观上,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在执纪手段上,从“倚重审查措施”向“注重初核”转变;在执纪方式上,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在工作组织上,从“大包大揽”向“牵头协调”转变。通过一年多来的实践,我们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于教育监督、信访受理、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体现到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

 

主持人:王书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方式的一个重大转变,有一个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请您谈一谈在实践中还面临哪些主要问题?对此有什么建议?

 

王雁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理论实践一大创新,确实有一个需要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从我们四川的实践来看,工作中主要遇到过这么几个问题。一是误判误读“四种形态”。错误理解,我们一些同志只记住了“四种形态”的“少数”“极少数”,误以为“反腐降温”“拐点来临”;还有一些人把“四种形态”理解成“抓小放大”,甚至认为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完全误读误判了“四种形态”。第二个问题就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党委负责同志对实践“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认识不充分,对工作更谈不上有深入的思考了,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管上的办法不多、措施不实,甚至把谈话提醒、日常监管等工作,认为都是纪委的事,全部交给纪委,混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还有就是把握不准的问题。虽然我们制定了准确使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加之违纪行为本身情况千差万别,一些地方对处理尺度把握不准,个别地方有畸轻畸重现象。再一个是纪检监察工作执纪理念方式转变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基层纪检机关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不够深刻,仍习惯于抓“大”放“小”,重“惩”轻“教”,谈心、谈话、函询等基础性工作都没有充分地开展起来。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有几项工作我们要很好地重视起来。第一,要提高政治能力、提高政策把握能力。“四种形态”源于我们对党建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目的是恢复良好政治生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党的责任。我们四川有个武侯祠,武侯祠里有副对联,叫“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大家都知道。就是说对你这个地方的政治生态、“树木”和“森林”要有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这是对我们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政治能力、政策把握水平的一个考验。积极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把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严管厚爱等贯穿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全过程,推进管党治党既“全面”又“从严”。第二,推动各级党组织走到前台,真正担当主责。党委的主体责任,贯穿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全过程,特别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所以必须继续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讲的,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同时,还要贯彻好问责条例,用好问责利器,对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必须坚决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第三,加大案例指导力度。这个有待于各级纪委来积极探索。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方式的重大创新。所以要加强对基层运用“四种形态”探索实践的归纳总结,提炼出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在此基础上复制推广一些好的做法,形成制度成果,着力构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长效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着眼于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把我们四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主持人:非常感谢王书记!今天,王书记就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主题,结合四川的实际,谈了认识、做法和体会,和我们广大网友展开了很好地交流。再次感谢王书记做客我们的演播室!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